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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发〔201853


吉 首 大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吉首大学自然科学项目与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吉首大学自然科学项目与技术成果奖励办法》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81113

吉首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与成果奖励办法

为大力激发人文社科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升,建设高水平大学,根据相关管理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获奖、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出版学术著作、优秀社科专家、青年社科之星、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级决策机构采纳的咨询报告、优秀网络理论成果。

二、奖励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了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取消调离当年的经费奖励。

除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外,学校人才工程年薪制应完成的其他各类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所有奖励项目及成果的第一单位署名必须是“吉首大学”。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类型 

主管部门

项目类别

奖励经费(万元/项)

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重大招标项目

按立项经费数1:1奖励,最高50万元

重大委托项目

按立项经费数1:1奖励,最高40万元

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重点项目

按立项经费数1:1奖励,最高30

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

按立项经费数1:1奖励,最高20

青年项目

按立项经费数1:1奖励,最高20

西部项目

按立项经费数1:0.5奖励,最高10

省部级纵向项目

教育部

重大招标项目

20

一般项目(专指教育部社科司规划基金、青年项目)

1.5

西部项目、教育部其他类型项目

1

科技部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立项资助项目

1.5

立项不资助项目

1

国家民委、司法部、国家体育总局、文化与旅游部等国家部委

年度科研项目

0.5

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

年度项目

重大招标项目

2

重大委托项目

2

重点项目

1

一般项目、成果立项项目、西部项目、“百人工程”项目、奖励项目

0.5

厅级项目

湖南省教育厅 、省教科院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院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

0.5

优秀青年项目

0.2

说明:

1.外单位(外聘)人员以我校名义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等各级各类项目立项后,学校不给予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凡是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人调离吉首大学不享受奖励政策,且科研课题与经费不得随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而随人转走。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主持者连同项目和经费一起从外单位调入(转入)吉首大学,按入校经费数享受奖励政策;

2.严禁同一题目或者相同内容同级别多条渠道申报,同一题目或者相同内容相同级别立项不予奖励。同一题目不同级别立项后仅仅按照最高级别的立项课题按照上述办法实行奖励;

3.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含西部项目),由课题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课题立项及经费划拨证明,并开具相关合作或参与项目证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子课题证明由课题主持单位出具并由课题主持人签字生效,学校不给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但在评职称和科研积分时学校予以承认并出具证明。

4.国家社科基金结题鉴定为“优秀”等级的,在既有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性经费5万元。

5.省部级项目、厅级项目奖励经费待项目结题后一次发放。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经费为分三期发放至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度大小进行二次分配。项目立项开题实施发放奖励总额的15%、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发放奖励总额的15%、项目按期结项发放奖励总额的70%。延期1年结项,第三期只发奖励总额的50%,延迟2年结项,第三期只发奖励总额的30%。延迟超过2年结项的项目或未通过结题的项目或结题之前主持人调离学校的项目,不予发放第三期奖励经费。

四、科研成果获奖经费奖励

1.第一完成单位为“吉首大学”的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序号

成果获奖类别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级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30.0

二等奖

20.0

三等奖

15.0

2

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5.0

二等奖

3.0

三等奖

1.0

3

省部级成果奖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20.0

二等奖

15.0

三等奖

5.0

4

省部级成果奖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0

5

国家民委、文化与旅游部、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设立的成果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5

6

地厅级成果奖

省民委、省文化与旅游局及湘西州、张家界市社科联设立的成果奖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2.“吉首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成果获奖类别

等级

单位排序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级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2

5.0

3-4

3.0

5-7

2.0

二等奖

2

3.0

3

2.0

4-5

1.0

三等奖

2

1.0

3

0.8

说明:

1.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是指对以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各类成果奖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进行奖励。

2.获奖年度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的表述为准。

3.“吉首大学”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奖励对象应是科研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以有效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五、学术论文奖励

1CSSCI期刊论文发表经费奖励标准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名或成果类型

奖励金额(万元/)

1

A

《中国社会科学》

8.0

2

B

在列入附件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B类的

1.0

3

C

在列入附件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C类的

0.6

4

D

在列入附件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D类的

0.3

5

E

在列入附件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E类的

0.1

6

C

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在0.2万字(含0.2万字)以上

0.5

7

C

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

2.0

C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级决策机构采纳的咨询报告

0.5

8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10.0

说明:

1.在相应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歌曲、美术作品,不含漫画作品及个人或单位介绍性作品),按上述期刊的相应类别学术论文的1/4奖励经费计算,同一期只计算一次,每人每年在同一期刊上最多不超过两次。

2.同一篇学术论文同时有中、英文等多个语言版,以一篇计奖励;国外学术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按相应发表刊物类别学术论文的1/3奖励经费计算;同一篇文章分多篇发在同一刊物上按1篇计;一稿多发以学术不端计,取消奖励。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所有论文奖励。

3.发表在期刊上学术论文必须在0.4万字以上或满2个版面,否则不予奖励;在期刊网上或刊物网站上查不到的论文不予奖励;会议综述性文章不予奖励;增刊、专刊、副刊不予奖励。

4.同一篇学术论文在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已经获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5.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发表的署名吉首大学的学术论文予以同等奖励。

6.期刊等级的定级,根据CSSCI中心发布的期刊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2.论文转载(收录)奖励标准

序号

论 文 类 别

奖励金额(万元/)

1

B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3.0

2

D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登的论文;

0.5

说明:论文原期刊发表与转载(含多次)按就高不就低奖励一次,补足差额。

六、学术著作出版经费奖励

序号

资助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1

一等资助

2.0

2

二等资助

1.5

3

三等资助

1.0

说明:

1.出版学术著作的字数不少于18.0万。编著、工具书、教材、数据库不属于奖励范围。

2.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的专著不再参与出版学术专著奖励评审。

七、优秀社科专家、优秀青年社科专家、青年社科之星

湖南省优秀社科专家,奖励10.0万元;

湖南省优秀青年社科专家,奖励5.0万元;

校级青年社科之星,奖励0.5万元。

八、优秀网络理论成果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官方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发表的原创学术理论文章,视作E类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15万元,已获学校资助的成果不予经费奖励。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大发201664〕号“吉首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和吉大发〔201450号“吉首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废止。

十、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自然科学项目与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校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建高水平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获奖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奖励、青年科技之星奖励、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奖励。

第三条科技成果获奖必须署名“吉首大学”;优秀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署名“吉首大学”;专利等知识产权、优秀学术著作的第一单位必须署名“吉首大学”。

第四条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的职务成果(与所学或从事专业、学科相符)适用本办法;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取消调离当年的奖励;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适用本办法(发表的署名“吉首大学”的学术论文及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投稿或受理日期为在校期间及毕业不超过一年)。第一作者为学生的优秀学术论文奖励由本校通讯作者负责分配。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技成果获奖奖励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是指对以“吉首大学”为第一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各类成果奖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给予奖励(获奖年度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的表述为准),参与合作的获奖成果按完成单位排序给予奖励,并要求我校参与人员为获奖成果的完成人员(即同时有“吉首大学”的完成单位奖励证书和我校人员参与的个人奖励证书)。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表2

1:自然科学类成果获奖类别及奖励标准(第一单位

序号

成果获奖级别与类别

金额(万元)

1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特等奖

100

一等奖

50

二等奖

20

2

()级科技成果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且证书盖有国徽章(学会及协会设立的各类奖励除外)

一等奖

8

二等奖

5

三等奖

2

2:自然科学类成果获奖类别及奖励标准(参与)

序号

成果获奖类别

等级

单位排名

金额(万元)

1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特等奖

2-3

50

4-10

30

11-20

20

一等奖

2

20

3-5

15

6-10

12

二等奖

2

10

3-4

8

5-7

7

2

()级科技成果奖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且证书盖有国徽章(学会及协会设立的各类奖励除外)

一等奖

2

2

3-4

1.5

5-7

1

二等奖

2

1.5

3

1

4-5

0.8

三等奖

2

0.5

3

0.3

4-5

0.1

第六条优秀学术论文奖励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是指对署名“吉首大学”的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的优秀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给予奖励。分源期刊论文发表奖励和收录奖励两类。论文源期刊发表和收录(含多次收录)奖励就高不就低奖励一次,补足经费差额。

同一篇学术论文同时有中、英文等多个语言版,以一篇计奖励;一稿多发以学术不端计,取消奖励。

在期刊网上或刊物网站上查不到的论文不予奖励。

一、源期刊论文发表奖励

主要按照CSCD2017-2018年)来源期刊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3

3源期刊论文发表奖励标准

序号

发表学术论文的源期刊及分类

金额(万元/)

1

A

SCIENCENATURECELL(非子刊)

50

2

B

附件中列入B类的期刊

1.0

3

C

附件中列入C类的期刊;上一年为SCIE或者EI源期刊的港澳台及国外学术期刊(外文)

0.6

4

D

附件中列入D类的期刊

0.3

5

E

附件中列入E类的期刊

0.1

二、论文收录奖励

论文被国际索引SCIEEICPCI之一收录,收录情况以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对我校当年在该所发布的“全国科研机构论文SCIEICPCI收录情况”排名有贡献的检索结果为准,漏检的索引论文没有奖励,以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信息发布当年为奖励年度。具体奖励标准见表4

4:学术论文收录奖励标准

序号

论 文 收 录 类 别

金额(万元/)

1

SCIE收录《JCR期刊分区表》1区刊物的论文(《JCR期刊分区表》以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当年公布为准,以下同)

2.0

2

SCIE收录《JCR期刊分区表》2区刊物的论文

1.5

3

SCIE收录《JCR期刊分区表》3区刊物的论文

1.2

4

SCIE收录《JCR期刊分区表》4区刊物的论文

1.0

5

EI收录的论文(只奖励在源期刊发表而被收录的论文,会议论文收录不奖励)

0.8

6

CPCI收录的论文

0.3

第七条 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

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是指对获得专利授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保护署名“吉首大学”的成果负责人及课题组给予奖励。发生申请人(权利人)著录权变更的不予奖励。发明专利要求维持至少6年,如维持未达到要求年限,科技处将从奖励中扣除年度维持费。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时需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具体奖励标准见表5

5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序号

成 果 类 别

金额(万元)

1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发明专利)

0.5

2

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2

3

国家级一、二类新药(含农药、兽药)审定或授权

2

4

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保护登记

0.3

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6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

类型 

主管部门

项目类别

奖励经费

(万元/项)

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科技部

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6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60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55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50

面上项目

35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

按总经费1:0.5奖励,最高限额30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按总经费1:1奖励,最高限额30

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应急管理项目、数学天元基金项目

5

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教育部

自然科学基金

重点项目

5

优秀青年项目

2

科技厅

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5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杰出青年

5

面上

3

青年

2

联合

1

知识产权局科研项目

1

国家民委等国家部委

年度科研项目

0.5

厅级项目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

0.5

优秀青年项目

0.2

说明:

1.外单位(外聘)人员以我校名义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等各级各类项目立项后,学校不给予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凡是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人调离吉首大学不享受奖励政策,且科研课题与经费不得随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而随人转走。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主持者连同项目和经费一起从外单位调入(转入)吉首大学,按入校经费数享受奖励政策;

2.严禁同一题目或者相同内容同级别多条渠道申报,同一题目或者相同内容相同级别立项不予奖励。同一题目不同级别立项后仅仅按照最高级别的立项课题按照上述办法实行奖励(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是从已经立项的省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中推荐申报的)。

3.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由课题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课题立项及经费划拨复印件,并开具相关合作或参与项目证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子课题证明由课题主持单位出具并由课题主持人签字生效,学校不给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但在评职称和科研积分时学校予以承认并出具证明。

4. 省部级项目、厅级项目奖励经费待项目结题后一次发放。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经费为分三期发放至项目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度大小进行二次分配。项目立项开题实施发放奖励总额的15%、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发放奖励总额的15%、项目按期结项发放奖励总额的70%。延期1年结项,第三期只发奖励总额的50%,延迟2年结项,第三期只发奖励总额的30%。延迟超过2年结项的项目或未通过结题的项目或结题之前主持人调离学校的项目,不予发放第三期奖励经费。

第九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奖励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奖励主要是对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仅指第一作者)出版的字数在18.0万以上(含18.0万)的学术专著给予奖励。教材不属于奖励范围。具体办法如下:

1、凡申请本项奖励者,可在专著出版后参加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等级评选。专著出版时必须在专著的扉页上标注“吉首大学学术成果”字样等。

2、按照奖励办法标准评选,但每次获奖励的专著数不得超过每年申请奖励的学术专著总数的60%

3、出版学术专著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的专著不再参与出版学术专著奖励评审。

4、本项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得票数超过参会评委人数90%的,给予一等奖励,超过80%的,给予二等奖励,超过70%的,给予三等奖励,结果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奖励经费发放手续。

5、优秀学术专著出版奖励每二年评审一次,一般在11月份以前申报并初审完毕,12月份进行最终评定。

第十条青年科技之星和科研管理先进单位

青年科技之星学校每二年评审一次,每人奖励0.5万元;

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学校每二年评审一次,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

1、特聘专家在校聘请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2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外,入选学校人才工程和年薪制应完成的各类科技成果不予奖励。

3、同一篇学术论文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已经奖励的,科技处不重复奖励。

4、查实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或追回相应奖励,其他责任自负。

第三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首大学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吉大发〔201664号)《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吉大发〔201450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吉首大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期刊目录

2、吉首大学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期刊分级表

附件1:吉首大学优秀学术论文补助期刊目录.doc

附件2:吉首大学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期刊分级表.xls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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